登记表补签注适用于以下哪些情形()。
A.结算方式为信用证并且业务类别为付汇、申报号码为空的登记表
B.业务类别为收汇、申报号码为空的登记表
C.结算方式为信用证且业务类别为收汇、申报号码为空的登记表
D.所有登记表
A.结算方式为信用证并且业务类别为付汇、申报号码为空的登记表
B.业务类别为收汇、申报号码为空的登记表
C.结算方式为信用证且业务类别为收汇、申报号码为空的登记表
D.所有登记表
A.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均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B.直接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C.B类企业超过外汇局核定可收、付汇额度的,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D.必须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签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使用情况
A.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B.单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
C.对B类企业,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在付汇额度内方可为其办理进口预付业务。
D.一份《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可以在多家银行分支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A.企业应及时将应急期间应报告未报告的相关业务进行补充报告。
B.银行应在系统恢复正常5个工作日内,查询货贸系统信息,核对应急期间业务台账,发现企业没有如实说明名录和分类状态的,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C.根据应急期间业务台账,补充签注相应《登记表》,并相应补充核注B类企业的可收汇金额和可付汇金额;银行需要进行报关信息核验的,可根据台账补充相应的进口关单核验信息。
D.外汇局应在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根据应急期间办理的名录登记、《登记表》业务等资料,将相关信息补录入货贸系统,并在货贸系统中执行相关登记、签发操作。对于辖内银行报告的应急期间没有如实说明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A.企业应及时将应急期间应报告未报告的相关业务进行补充报告。
B.银行应在系统恢复正常5个工作日内,查询货贸系统信息,核对应急期间业务台账,发现企业没有如实说明名录和分类状态的,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C.根据应急期间业务台账,补充签注相应《登记表》,并相应补充核注B类企业的可收汇金额和可付汇金额;银行需要进行报关信息核验的,可根据台账补充相应的进口关单核验信息。
D.外汇局应在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根据应急期间办理的名录登记、《登记表》业务等资料,将相关信息补录入货贸系统,并在货贸系统中执行相关登记、签发操作。对于辖内银行报告的应急期间没有如实说明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A.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收付汇
B.未凭登记表为C类企业办理收付汇
C.超登记表金额收付汇
D.B类企业超额度未登记收付汇
A.银行应在监测系统查询并核对《登记表》电子信息,在付款时同步完成金额签注。
B.银行应在监测系统查询并核对《登记表》电子信息,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签注。
C.银行应在监测系统查询并核对《登记表》电子信息,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D.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可在任意银行网点办理。
A.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业务
B.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类业务
C.类企业在申请融资时可视实际情况而定是否提供《登记表》
D.类企业不可以办理转口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A.对于名录登记、名录变更业务,应按法规要求审核并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待系统恢复正常后进行补登记或补变更;
B.对于《登记表》业务,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并向其签发纸质《登记表》
C.对于《登记表》业务,应按法规要求审核并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签发纸质《登记表》
D.应急期间,外汇局暂停为企业现场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并可暂停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以及核定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额度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