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总重量为24.9公吨。但备货时发现我
方生产企业的标准包装重量均为每箱20千克,由于装运期已临近,于是该公司便擅自改交每箱20千克,总箱数仍然为1500箱,此批货实际装了30公吨,但是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为24.9公吨。但货物运抵日本港后,日本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要对进口商征收罚款。进口商要求我方对该笔罚款进行补偿。最后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公吨收款,余下的5.1公吨等于白送给了客户。请你分析一下我方的失误在哪里,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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