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0日甲厂和乙厂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成衣的合同,甲厂为定作方,乙厂为承揽方。
问:(1)本案中甲厂先付给乙厂的4万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2)法院对乙厂收到的这4万元该如何处置?
问:(1)本案中甲厂先付给乙厂的4万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2)法院对乙厂收到的这4万元该如何处置?
本案中甲厂先付给乙厂的4万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A.甲厂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与本厂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决定当月每日加班1小时
B.乙厂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决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天
C.丙厂发生严重事故,威胁本厂工人生命健康,丙厂决定当日延长工作时间5小时,以便抢修设备
D.丁厂因工作性质对某些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由乙国某百货商场自担损失
B、由某铁路局责赔偿损失
C、由甲国某电冰箱厂负责赔偿损失
D、由甲国某电冰箱厂和某铁路局共同负责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厂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两个小时
B.乙厂的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也受延长时间的长度限制
C.丙厂为了履行合同,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正常工资计算报酬
D.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后来,乙厂在报纸上刊登声明称:A产品系乙厂的专有产品,A产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为维护A产品商标的信誉和乙厂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未经乙厂同意的厂家今后一律不得再使用A产品商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欲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须于3个月内前来乙厂协商,并与乙厂签订协议,支付费用。
甲厂看到乙厂的声明后,十分不满,认为:A产品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虽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但已生产30余年,现乙厂要求包括甲厂在内的其他厂家未经乙厂同意一律不得再使用A产品商标,显然是侵犯了甲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应将声明收回,甲厂使用A产品商标不必经乙厂同意。但乙厂表示,A产品虽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且生产历史较长,但一则甲厂一直未将该产品商标在国内注册,二则乙厂自承接A产品生产任务后,也已生产近30年,而且年产量在近20年间均较甲厂大,且对A产品的质量有所改进,使该产品成为名牌产品,长盛不衰。因此,为保护名牌产品的信誉和质量,维护乙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将A产品商标注册,禁止他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是完全正常的合法的。
请问: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6月18日发出了民事裁定书,要求农行某办事处停止支付该银行承兑汇票。另一方面,乙厂也到其开户行建行某支行要求对该汇票进行贴现,建行按业务操作规程向农行某办事处查询后,发出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报单。
问题:
A.优先权
B.许可他人使用权
C.先用权
D.转让权
(1)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2)该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3)如果甲厂收到该商场的第二封信后,在6月1日给予该商场答复表示同意,但商场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甲厂订立合同,那么,甲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5月3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该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5)如果另有一家丙厂与乙厂是竞争对手,知道乙厂正与商场商讨购买日光灯事宜,向商场表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每支日光灯价格只有35元,其目的就是阻止乙工厂与商场达成合同,而后在商场与丙工厂商量购买事宜时,丙工厂又不同意以35元价格出卖,致使商场错过时机,没法购买A型日光灯。商场可否要求丙厂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