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C国人艾伯特与我国山西某企业签订联合开发煤炭资源合同,并在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当事人的行为
[案情介绍]
C国人艾伯特与我国山西某企业签订联合开发煤炭资源合同,并在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各自本国法;合同的准据法为C国法;若发生争议,或者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试分析这些约定的效力。
(1)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关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作出选择,而是依照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来确定,所以本案中当事人对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2) 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涉外合同中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可行的,但是此种约定不得与我国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该案中合同法律适用条款无效。(3) 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事项。但是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就必须在约定中明确地反映将争议事项提请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约定或仲裁或起诉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没有遵循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无效。在本案中,当事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