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因业务经营需要该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
A.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深化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B.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深化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深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深化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B.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深化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深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2008年成立以来,公司发展迅速,业务范围遍及国内通讯领域各大光电缆制造企业和电信工程公司,与20余家光电缆骨干企业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
该公司实力雄厚,技术人员均有多年实际生产经验,熟悉光电缆生产工艺、测试技术。本着诚实、可信的宗旨,公司为客户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
2016年,宏达公司因业务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销售人员、货运协调员、前台秘书、电工和销售工程师。
请根据案例中的信息为宏达公司设计一份员工应聘申请表。
A.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B.向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C.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必须继续经营电子产品
D.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不一致,但必须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A.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B.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C.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必须继续经营电子产品
D.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不一致,但必须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A.该办事处命名为“韩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B.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上海依然照常营业
D.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中国人蒋某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C.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甲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 (股权欲转让 税收细筹划)
华瑞公司是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33%,2005年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万元。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80%,所得税税率33%,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华瑞公司的股份给丙公司,该业务应如何操作(为了便于经济效益分析,不考虑其他业务及税种的影响)?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方案1,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转让价格为10000×80%=8000万元;转让收益为8000-4000=4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000×33%=132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4000-1320=2680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
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600万元受让乙公司16%的股份,使甲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更为5600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价格为10000×96%=9600万元,其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5000×96%=4800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按现行税法规定免予补税。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9600-5600-4800=-8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9600-5600=4000万元;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形成股权转让损失800万元。不但不用缴纳所得税款,反而形成以后可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800万元,相当于该业务应纳所得税-264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支付96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96%的股权;为了便于与其他方案分析比较,同比计算相当于支付80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80%的股权。
方案3,华瑞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利润分配后,甲公司可得到股息3200万元(4000×80%),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华瑞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0万元。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80%股份的价格为6000×80%=4800万元;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4800-4000=80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800×33%=264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3200+800-264=3736万元;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4800万元。
分析要求:为甲公司选择一个方案,并简要说明原因。
A.甲因飞机失事却失踪,利害关系人可在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2年申请宣告其死亡
B.监护人乙可以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条件是乙需要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C.丙的户籍在广西,去南京培训1年后到深圳工作3年,后因病在广州某医院住院治疗13个月,则丙的住所地是深圳
D.丁想要加人某合伙组织,但因该合伙组织成员戊反对,所以丁不能人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