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某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负责查验出场单、验货放行。甲与无业人员乙串通,趁甲一人值班时,由乙开车从货场拉出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销赃平分。在本案中()。
A.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盗窃罪
C.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D.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
A.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盗窃罪
C.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D.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A.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构成国有资本控股
C.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构成国有资本控股
D.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即使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亦不构成国有资本控股
A.国有公司经理甲在一次业务交往中收受对方的回扣数额较大,并未记入账簿
B.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乙利用掌管经销权之便,在经营中多次收受回扣数额较大,供个人享受
C.丙是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D.丁是私营企业主雇来管理经营的人员,在一次交易中收受了对方较大数额的金钱,便故意将经手的商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
A.由甲、乙、丙按出资比例偿还(⊙o⊙)
B.由甲、乙、丙平均分担
C.由甲、乙、丙负连带责任
D.由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无力偿还通过破产程序处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何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9年9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2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于2011年2月17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2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1年5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A.赵某,年满16周岁,辍学打工,目前担任甲公司保安
B.钱某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至今已4年
C.孙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刚刚破产
D.李某向银行贷款数千万元投资房地产市场,持有房屋数十套,目前正在按月偿还银行贷款
A.甲、乙、丙构成走私犯罪
B.船舶公司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C.甲构成妨害公务罪
D.甲、乙、丙均有武装掩护走私的情节
A.债权人乙发现公司没有清偿到期债务但却向股东分红
B.债权人丙有证据证明甲的控股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现已导致甲资不抵债
C.债权人丁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一直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A.甲公司和乙公司门前一片草地无人看管护理,便协商由两公司各负责一年
B.甲公司进行改组,将全部资本分为五万股,由职工认购,并改名为“××有限责任公司”
C.由原电子部下属的科研所改制成立国家控股的科研开发中心
D.小张、小王和村里的其他人一起筹资建起了一所村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