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2013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2015年2月开始同居,并生育一子张强。2016年1月,张楠因病住院,于2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年10月,张楠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B.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
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D.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B.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
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D.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A.2012年6月6日
B.2020年5月10日
C.2019年4月1日
D.2018年5月10日
张楠(2002年出生)与张毅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张毅民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侯淑芬在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楠被法院判决由张毅民自行抚养,夫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归侯淑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毅民所有。后张毅民经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2013年9月15日,张毅民经与自己的两个姐姐张秀荣、张秀焕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秀荣、张秀焕的赠与合同,双方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海淀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毅民、张秀荣和张秀焕出具了公证书。2014年11月10日张毅民死亡。2016年8月15日,张楠、侯淑芬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毅民与张秀荣、张秀焕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1)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2)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A.2012年1月10日
B.2012年5月10日
C.2012年3月10日
D.2012年7月10日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 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1)我国刑法中,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包括哪些?
(2)我国刑法中除了年龄,还有哪些因素会对刑事责任能力产生影响?
(3)张某杀害吴某的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A.依法只能公开审理
B.依法只能不公开审理
C.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D.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A. 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加李某的签名或盖章B. 甲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加李某的签名或盖章C. 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加张某的签名或盖章D. 甲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加张某的签名或盖章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