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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信息和风险管理制度
C.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D.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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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信息和风险管理制度
C.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D.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A.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B.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C.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D.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A.未及时告知乙方医保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变化情况的
B.未按本协议规定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C.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定的
D.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A.因交通肇事、车祸等应当由工伤保险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B.计划生育手术、原发性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药费。
C.未经医保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的。
D.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A.保障对象:县扶贫办数据清洗后确定的2016年—2020年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
B.保障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C.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统筹,与新农合基金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县合疗办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旬邑县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资金的支出。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统一拨付至“旬邑县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支出专户”。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年度内报销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充(如果出现超支,由县合疗办及时申请,县财政及时予以补充)
D.经办方式:按照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的顺序,由县合疗办具体负责办理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业务。(五)保障水平: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不含五保户),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住院实际医疗费用仍达不到90%的,差额部分全部由补充医疗保障填平补齐,足额补足,确保贫困人员享受“四重保障”后住院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低达到90%
A.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B.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C.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D.提供的税务代理服务不符合当事人要求的
A.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
B.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
C.追回违规费用
D.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