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下列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该罪的犯罪主体仅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B.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董事实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行为的,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规定处罚
C.上市公司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构成该罪
D.犯该罪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实行“双罚制”
A.该罪的犯罪主体仅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B.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董事实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行为的,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规定处罚
C.上市公司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构成该罪
D.犯该罪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实行“双罚制”
A.非法牟利罪
B.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C.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D.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B.上市公司董事长
C.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
D.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A.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B.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C.受贿罪
D.滥用职权罪
A.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B.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C.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 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D.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E.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A.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B.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担保的
C.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D.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E.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A.Ⅰ、Ⅱ、Ⅳ
B.Ⅰ、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A.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无需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有关规定
B.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C.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D.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体,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只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且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使用假币罪
C.单位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实行“双罚制”
D.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A.德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合法的紧急避险
B.德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免责的紧急避险
C.德国刑法中,合法的紧急避险要求所保护的法益明显大于所造成损害的法益
D.德国刑法中,免责的紧急避险要求所保护的法益明显大于所造成损害的法益
A.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B.预备犯
C.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D.问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E.教唆犯
A.对累犯不适用缓刑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负刑小责任
C.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D.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可以视情节判其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