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14年3月20日
B.2014年4月2日
C.2017年3月20日
D.2017年4月2日
1、施工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A、对
B、错
2、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相关内容。
A、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B、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C、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D、各项专项资金已结算E、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应在()备案。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由()组织。
A、建设单位
B、勘察单位
C、设计单位
D、施工单位
A.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意味着接管验收也没有问题
B.接管验收中,应该整个物业(土建和设备及附属设施)验收合格后才同意接管
C.接管验收中,双方应明确接管日期,接管单位只对接管后的物业所产生的问题负责,如在保质期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问题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解决
D.接管验收过程中所进行的检查、设备设施清点、图纸资料及验收报告等,都必须交接双方认可签字后才有效
A.建设工程保修范围
B.保修期限
C.保修责任
D.保修的成本
E.保修义务
A.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B.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C.住宅质量保证书
D.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A.三日
B.五日
C.十日
D.十五日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1994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于199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96年4月25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分别承建,为了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3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至1996年3月8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大酒店于1996年3月10日剪彩开业。
1998年8月1日,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向法院上诉。乙方诉称:甲方于199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2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 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了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其在拖延期间的利息。
1998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饰商应该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需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外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因此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两项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 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了为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向日本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属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原告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乙方)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1)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主体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装饰合同执行中的索赔,是否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怎样才具有约束力?
(4)该项工程竣工结算中,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质量问题,直至乙方于1998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甲方在答辩中才提出质量问题,对此是否应依法给予保护。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