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签约中,甲方签字日期为2021年8月2日,但乙方因在外出差,其签字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则客户方最晚应于什么时候提交电子业绩单?()
A.2021年8月2日
B.2021年8月3日9点30分前
C.2021年8月11日
D.2021年8月12日9点30分前
A.2021年8月2日
B.2021年8月3日9点30分前
C.2021年8月11日
D.2021年8月12日9点30分前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1994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于199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96年4月25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分别承建,为了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3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至1996年3月8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大酒店于1996年3月10日剪彩开业。
1998年8月1日,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向法院上诉。乙方诉称:甲方于199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2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 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了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其在拖延期间的利息。
1998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饰商应该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需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外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因此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两项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 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了为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向日本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属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原告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乙方)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1)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主体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装饰合同执行中的索赔,是否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怎样才具有约束力?
(4)该项工程竣工结算中,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质量问题,直至乙方于1998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甲方在答辩中才提出质量问题,对此是否应依法给予保护。
A.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五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10个月内每月付款1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B.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约定某日双方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但到了约定时间,甲方发现乙方房屋被占用,甲方遂拒绝支付租金
C.老汪向甲公司定制了一套设备,合同生效后,在甲公司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老汪就支付了5万元全款。后老汪因经营的公司倒闭,不再需要该设备,遂请求解除合同
D.某公司与演员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告知甲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A.融资租赁合同
B.财产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居间合同
A.物业证明(未体现房屋坐落、房屋所有权人名称)
B.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体现产权人,产权坐落,落款签字页)
C.备案登记证明
D.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A.适用合同:在2020年4月2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签约的新签合同可使用
B.转租、换租及续约不可用
C.适用所有房源
D.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签约可立即入住房源时,可在页面选择起租日,可选日期范围为签约日起(含签约当日)内7天
A.0个
B.1个
C.2个
D.3个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
D.无名合同
A.维修完成后需要维修人员自检,签名签日期
B.维修完成后需要甲方服务工程师验收,签名签日期
C.维修完成后业主未签字确认即可上报造价确认资料
D.维修单上需进行问题描述
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2,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曰。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
(4)5月20日一5月22日,因下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5)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