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罗马公约》的规定,表演者享有的专有权是()。
A.以任何电子方式录制其表演
B.如认为该表演极其无聊,可以终止该表演
C.授权向直系家庭成员公开演出、广播及传播其表演
D.作为表演的创作者被报纸提及
D、作为表演的创作者被报纸提及
解析:
解析:公约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下列7点:1、国民待遇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均应依照本国法律,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以相当于本国同类自然人及法人的待遇。2、在录音制品录制者或表演者就录音制品享有专有权方面,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如果把表演者的演出录制下来,不仅录音制品录制者对录制品享有专有权,表演者也对它享有专有权。例如,想要复制该录音制品的第三者,不仅要取得录音制品录制者的许可,而且要取得被录制表演的表演者的许可。3、专有权内容。表演者权--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实况(专为广播目的演出除外),不得录制其从未被录制过的表演实况,不得复制以其表演为内容的录音制品(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录音制品录制者权--未经录制者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广播组织权--未经广播组织许可,不得转播其广播节目,不得录制其广播节目,不得复制未经其许可而制作的对其广播的录音、录像(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4、保护期。三种不同邻接权的保护期是以20年为最低限,按三者的情况分别规定的。表演者权保护期--如果演出实况没有被录音或录像,则保护期从表演活动发生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录音制品录制者权保护期--从录音制品录制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广播者权保护期--从有关的广播节目开始播出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在保护期内,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向经其许可而利用其专有权的人收取合理报酬。保护的例外: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广播组织为了方便自己在广播中使用而短暂固定、纯粹出于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5、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公约中规定了使用邻接权所保护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时,可以不经权利所有人同意、也无需付酬的四种特殊情况: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有限的使用;广播组织为编排本组织的节目,利用本组织的设备暂时录制;仅仅为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此外,公约还允许成员国自行以国内立法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条件,以防止邻接权所有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但颁发强制许可证不得与公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6、管理机关。公约由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管理,日常事务由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办理。7、“闭合式”公约。版权领域的闭合式公约以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为前提条件。公约的第22条与24条规定,只有参加了两个版权基本公约中的一个,才允许参加《罗马公约》。第四点表明保护有例外: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广播组织为了方便自己在广播中使用而短暂固定、纯粹出于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