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王某(女)和张某(男)相识并相爱。1987年,王某和张某同居,时年王某25岁,张某24岁。1990年10月,张某准备出国留学,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王某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张某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张某再次出国到日本继续学业。1992年10月,王某欲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张某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张某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王某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张某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王某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构成重婚,并要求宣告张某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婚姻关系无效。问:
何某的小弟赠与何某三间房屋的行为在法律上()。
牛某某为美籍华裔著名生物学家。1993年10月间,经人介绍与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相识。10月28日,牛某某为中菌公司用于治疗癌症的产品灵芝抱籽粉题词两幅,并将题词面交潘某某,其中一幅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中菌公司获得上述题词后,委托他人印制了带有该题词内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
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中菌公司在得到题词后。未得到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本人作为知名学者的声望影响,在其宣传品上刊发;并大肆宣扬原告题词,同时在外包装上将题词手迹删去抬头“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借此误导消费者,扩大产品的销售量,获取大量非法收入。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声誉。
被告中菌公司辩称:中菌公司虽然在1000克包装的样品上使用了题词,但是作为礼品分送他人,未进行过任何销售。对于自己提出的抗辩事由,中菌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
一、要求根据资料作成有关分录。
二、资料2005年8月5日,上海名苑房地产公司为其别墅式期房向日本大阪金大空调机公司订立了进口100套家用小型中央空调机的合同,约定两个月内发运,发货后60天内付款,单价JPY30万,CIF上海。10月3日日方发货上船,银行索款单据于10月7日寄到,当天汇率0.07510/20,同日货到上海,报关、纳关税45%及增值税¥555734.25。名苑公司提货后与住宅配套安装供次年交房。10月末汇率为0.07500/10,11月末汇率为0.07480/90。12月2日向银行购汇付款,当天汇率0.07475/85,12月末汇率0.07470/80。名苑公司按月编制会计报表。
A.签订南京条约:1842年8月5日
B.中国共产党成立:1927年8月1日
C.南昌起义:1927年8月7日
D.日本无条件投降:1945年8月15日
2005年8月与2004年8月相比,拥有美国国库券增加数额最多的国家是()。
A.中国
B.日本
C.英国
D.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