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了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
A.生产、经营未经营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B.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C.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D.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A.生产、经营未经营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B.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C.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D.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A.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B.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C.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D.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A.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B.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C.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
D.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A.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B.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C.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D.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A.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B.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C.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D.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A.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B.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C.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D.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A.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B.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C.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末备案
D.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A.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B.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C.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D.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E.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F.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A.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B.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C.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D.未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D.反复住院治疗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