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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8日,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专利权以5 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手续于当日完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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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0
B.250
C.290
D.240
A.该专利权许可和生产服务可明确区分,应当各自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B.该专利权许可和生产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应当将其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C.甲公司将授予乙公司专利权许可证的账面价值转入资产处置损益
D.甲公司应将交易价格在专利权许可和生产服务之间进行分配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案例1]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
A.2003年8月1日
B.2003年8月4日
C.2003年8月8日
D.2003年8月9日
A.178
B.156
C.25
D.203
A.156
B.25
C.178
D.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