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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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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
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设置上述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因此,对于此条规定应当作目的性解释,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形下,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死亡可能导致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实施自杀行为的,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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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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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情介绍] 某日下班后,王某身着工商局制服去超市购买日常用品,随后有人向其投诉该超市有假烟出售,王某未

[案情介绍]

某日下班后,王某身着工商局制服去超市购买日常用品,随后有人向其投诉该超市有假烟出售,王某未加理睬。后来,王某也未对该超市进行调查。

问:该人可否向法院起诉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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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王某与薛某于2000年10月1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6万元,签订合同时王先生支付定金26000元,随后于2001年1月10日支付23.4万元,同时双方同意于2001年1月10日前腾空房屋交付。另约定,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委托中介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是签订合同后,房价节节攀升,薛某毁约不愿卖出。王先生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履行合同。薛某则提出反诉,认为自己长期不在上海居住,不了解市场行情,因此当初定下的房屋成交价格过低,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双方合同。经评估,到2001年3月起诉之时,该房屋已价值40万元,有关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

A.双方所订合同显失公平

B.薛某有权撤销合同

C.双方所订合同有效

D.薛某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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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住,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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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团体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单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团体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单上列明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幸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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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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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明(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林林偷出,然后打电话向王某勒索8万元,在要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林林。后因恐惧而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果对王明的行为进行追究,是否违反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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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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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张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张某开出了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张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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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被告人甲(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乙偷出,然后打电话向王某勒索8万元,在要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乙。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A.甲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定绑架罪

C.定故意杀人罪

D.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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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情介绍] 宝鸡市民纪某于2003年4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

[案情介绍]

宝鸡市民纪某于2003年4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纪某年交费16000元,最高保额320000元。据纪某介绍,2003年4月,依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他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在指定医院做体检,当时检查的结果是正常。纪某说:“正因为做了这次检查,保险公司才和我签订了这份合同,当时他们对我们全家还进行了生存调查!是在确认无明显风险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2003年12月,纪某被检出患有肝部肿瘤,花费60万元做了肝移植手术。可是当纪某出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本应付给纪某的20万元赔付,理由是“隐瞒病史”。投保时体检单显示一切正常。保险公司的调查显示,纪某于2000年6月曾因病毒性肝炎住过院,病历明确写着:发现肝脏异常十五年。也就是说,纪某确实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交代曾经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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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 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到
所在辖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 2005年6月 1 日小孩出生了。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两位工作人员声称张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0元。张某夫妇拒绝接受罚款。区计划生青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声称:市计生局已于2004年9月 12 日发布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2004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 2005年7月 1 日,张某夫妇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

(1)张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 12 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

(3)张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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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01年10月31日,某市副市长王某(党员)带领该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检查验收组到A县检查工作。检查

A.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不救

B.侵犯公民权利

C.失职

D.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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