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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发现有40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为保证质量,发货
认为:《UCP6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10%的溢短装。于是,少装40台。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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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的拒付有理。
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本案例中的产品为风扇,是以个数为计数单位的,在信用证中也没有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则不适用于5%的增减幅度,同时信用证中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则我方必须一次性的装运1000台风扇,实际上我方少装40台,则单据中显示的数量为960台,这与信用证的数量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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