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同意付款,但将到期日推迟1个月。”依照我国票据法,此记载的效力是()
A.承兑有效,票据到期日推迟1个月
B.承兑有效,票据到期日不变
C.如果持票人接受,则承兑有效
D.视为拒绝承兑
A.承兑有效,票据到期日推迟1个月
B.承兑有效,票据到期日不变
C.如果持票人接受,则承兑有效
D.视为拒绝承兑
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经营场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A银行与Y银行商定,由前者向后者拆借资金,具体办法是:
以A银行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5000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银行,收款人为Y银行。A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并将汇票交给了Y银行。Y银行随即按票面金额扣除6个月利息后,把余款划到A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的账户上。汇票到期后,因A银行无力兑付到期汇票而引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汇票为有效票据,A银行作为承兑人应予无条件兑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汇票为无效票据,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本案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其二,本案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一个主体,因此该汇票不是无实际的出票人,就是无实际的付款人,显属法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二审法院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Y银行对A银行的付款属什么性质的付款?
A.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B.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D.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
请问: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