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老板是一个体运输业的老板,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他决定出资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并由他自己作为受益人,想以此减轻企业的部分风险。2004年12月20目,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人保),为其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镇江人保在随即签发的保险单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孙老板为其雇佣的驾驶员小王等6人投保,受益人均为孙老板;保险期限自2004年12月21日零时至2005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孙老板按照镇江人保业务员的要求,把投保的6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并同意孙老板为受益人。在签名过程中大家并没有注意到,驾驶员小王和另一人合开了一个小玩笑:他们互签了对方姓名。
2005年5月6日凌晨,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杭宁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车的驾驶员小王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孙老板与小王家属等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其中孙老板赔偿了小王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9万元。孙老板在履行了相关赔偿后便到镇江人保理赔,镇江人保接到孙老板的理赔申请和相关手续后,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死者小王的家属却找到了镇江人保,因为他们对保单上小王签名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镇江人保立即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保单上的签名果然与小王笔迹不符。此时,若孙老板提供不出小王生前曾明确同意他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谁的问题。为此,镇江人保以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理由,拒绝了孙老板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孙老板立即找到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几位投保的驾驶员询问详情,驾驶员小孙告诉他:当时是自己与小王互签了对方的名字。于是他们又对保单上驾驶员小王与小孙的笔迹进行鉴定,结果表明小王那份保单上的签名的确是驾驶员小孙所写。小王的家属在得知小王的那份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小王本人后,便认为这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小王的遗产由小王的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一时间,镇江人保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
(2)人保对甲船船东哪些损失和补偿责任给予补偿,数额为多少?
(3)假设甲船在英国保险公司投保,选用英国伦敦协会83船舶定期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英国保险公司该怎么补偿?
车辆维修时丢失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案情简介]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银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人保朝阳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盗抢险条款的规定赔偿北京银行因车辆在维修期间丢失索赔的保险金17.92万元。
2003年6月16日,北京银行为其分支机构滨河路支行所有的本田阿科德小型客车一辆,向人保朝阳支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中的盗抢险等险种。当日,人保朝阳支公司向北京银行签署了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04年6月18日止的车辆保险单。
2004年4月15目晚,北京银行司机将保险车辆驾至某汽车维修企业。次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接到北京银行员工报案,称该车辆被盗,北京银行向人保朝阳支公司索赔至今未果。
车辆维修时丢失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案情简介]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银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人保朝阳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盗抢险条款的规定赔偿北京银行因车辆在维修期间丢失索赔的保险金17.92万元。
2003年6月16日,北京银行为其分支机构滨河路支行所有的本田阿科德小型客车一辆,向人保朝阳支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中的盗抢险等险种。当日,人保朝阳支公司向北京银行签署了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04年6月18日止的车辆保险单。
2004年4月15目晚,北京银行司机将保险车辆驾至某汽车维修企业。次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接到北京银行员工报案,称该车辆被盗,北京银行向人保朝阳支公司索赔至今未果。
A.74万
B.50万
C.54万
D.以上都不对
A.20万
B.30万
C.40万
D.6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