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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对其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方面起付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照()的比例进行报销,不设封顶线。
A.70%
B.75%
C.85%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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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0%
B.75%
C.85%
D.90%
A.有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政策
B.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特困人员)就医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C.低保困难群众(含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D.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采取“先诊疗、后付费”
B.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重特大疾病患者,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仍难以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的,由扶贫办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C.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D.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都必须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大病保险
A.承办机构对保障对象因意外导致身故的,赔付100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B.承办机构对保障对象患病住院的,按照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政策性补助后,对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商业补充保险起付线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00%给予报销,实行兜底保障。(具体内容以保障方案为准)。
C.资金来源:保费资金采取政府补贴和承保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形式解决,其中:政府补贴承担60元/人/年,承办机构承担20元/人/年。补贴资金在市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D.理赔流程:参保人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凡符合医疗补充保险报销条件的,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服务窗口享受即时结算服务;参保人在市域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凡符合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条件的,可在县市区政务大厅办理结算业务。
A.40%提高到50%
B.45%提高到50%
C.50%提高到55%
D.50%提高到60%
A.保障对象:县扶贫办数据清洗后确定的2016年—2020年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
B.保障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C.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统筹,与新农合基金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县合疗办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旬邑县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资金的支出。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统一拨付至“旬邑县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支出专户”。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年度内报销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充(如果出现超支,由县合疗办及时申请,县财政及时予以补充)
D.经办方式:按照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的顺序,由县合疗办具体负责办理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业务。(五)保障水平: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不含五保户),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住院实际医疗费用仍达不到90%的,差额部分全部由补充医疗保障填平补齐,足额补足,确保贫困人员享受“四重保障”后住院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低达到90%
A.提高
B.降低
C.保持不变
D.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