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A.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B.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A.提示付款是付款人进行付狄的前提条件
B.提示付款是持某人的一种权利
C.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为取得桑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D.提示付款是追索权保全的一项必要措施
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付款人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A银行与Y银行商定,由前者向后者拆借资金,具体办法是:
以A银行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5000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银行,收款人为Y银行。A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并将汇票交给了Y银行。Y银行随即按票面金额扣除6个月利息后,把余款划到A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的账户上。汇票到期后,因A银行无力兑付到期汇票而引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汇票为有效票据,A银行作为承兑人应予无条件兑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汇票为无效票据,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本案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其二,本案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一个主体,因此该汇票不是无实际的出票人,就是无实际的付款人,显属法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二审法院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Y银行对A银行的付款属什么性质的付款?
甲签发汇票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乙,乙将其转让给丙,丙受让汇票后将金额改为1100万元并转让给丁,后来依次转让给戊、己。己请求付款人付款时被以票据金额存在变造为由拒绝。下列对票据债务人票据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丁、戊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
B.甲、乙、丙、丁、戊承担110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丁、戊承担1100万元的票据责任
D.除丙外,其他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A.商业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B.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出示纸票或发起电票提示承兑申请,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C.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后、提示付款期到期前,将商业汇票交付给收款人且收款人签收的行为
D.持票人将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