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利息收入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应开具发票以供资金使用单位税前扣除;同时还要关注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2:1的限制()
A.国债利息收入
B.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D.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
A.423.5
B.414.5
C.441.5
D.417.5
A.423.5
B.414.5
C.441.5
D.417.5
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无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下列关于企业组织形式优劣分析错误的是()
A公司制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企业日后出现运营困难,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向股东要求偿还
B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部筹资比较容易
C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只需按照盈余缴纳企业所得税
D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A.应从低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C.应适用平均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D.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B公司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印花税条例没有规定股东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某公司对有关股东借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理由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只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缴纳印花税;股东借款双方无任何一方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此并不构成纳税义务。
该公司向查账的税务官员解释,而税务官员坚持认为仍需就其上述合同缴纳印花税。该官员称:企业的补税是征税行为,如企业不服可先缴纳税款,然后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24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以及,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正式书面呈报上级税务局核定。
结果基层税务局查账所撤销原来意见,通知某公司此等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请问从上述案例得到什么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