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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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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材料表明,唐代的共犯,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区别于现今刑法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概念。唐律共犯理论的中心环节是在于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倡首先言”的“造意者”,要作为共犯的“首犯”处理,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惩办犯意及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特点。在家人共犯的情况下,因强调家长负有制止家人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就作为主犯加以制裁,从而反映了家族主义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唐代把“家人共犯”的原则推广到社会,认为官长即是父母,负有制止属下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即以主犯加以惩罚。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要求,浸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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