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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福果是出生于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幼年随母去法国,在法国定居直到死亡。福果无子女,无兄弟姐妹,无
遗嘱。母亲、妻子都先于其死亡。其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血亲向法国法院要求继承其在法国的遗产。 经查,按巴伐利亚的继承法规定,本案原告有继承权。而巴伐利亚的冲突法规定:继承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而按法国的继承法,本案原告无继承权,其冲突法规定,继承适用死者属人法。
本案如应用反致制度。结果会这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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