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公积1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 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 000 71元。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80%,所得税税率33%,初始投资成本4 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华瑞公司的股份给丙公司,该业务应如何操作(为了便于经济效益分析,不考虑其他业务及税种的影响)?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 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方案1,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转让价格为10 000×80%=8 000万元;转让收益为8 000—4 000=4 000 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 000×33%=1 32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4 000—1.320=2 680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 000万元。 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 600万元受让乙公司1 6%的股份,使甲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更为5 600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价格为10 000×96%=9 600万元,其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5 000×96%=4 800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按现行税法规定免予补税。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9 600—5 600—4 800=—8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9 600—5 600=4 000万元;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形成股权转让损失800万元。不但不用缴纳所得税款,反而形成以后可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800万元,相当于该业务应纳所得税—264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支付9 6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96%的股权;为了便于与其他方案分析比较,同比计算相当于支付8 0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80%的股权。 方案3,华瑞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利润分配后,甲公司可得到股息3 200万元(4 000×80%),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华瑞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 000万元。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80%股份的价格为6 000×80%=4 800万元;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4 800—4 000=80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800×33%=264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3 200+800—264=3 736万元;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4 800万元。 分析要求:为甲公司选择一个方案,并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