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撞死父亲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2006年9月,万某购买一辆货车后,花了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铜梁支公司)购买车辆责任险,保险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随后,万某雇请肖某跑运输。2007年4月21日,因汽车发生故障,肖某请其父亲修车。检修时,该车突然失控,把肖某父亲碾压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铜梁支公司在向万某赔付8625元车辆损失险后,拒绝赔付责任险(即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费),理由是公司与万某签订的车辆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其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都不在赔付之列。”无奈之下,万某将铜梁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73104元的责任险金额。
据保险公司称,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非为“霸王格式”条款。为此,保险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严重超载引发的损失被拒绝赔偿案
[案情简介]
某年8月,被保险人吴某将其一辆最大载重量为5吨的货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8.5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10月,吴某装运8吨货物在驾车行驶途中发生事故,车辆和货物均受到较严重的损失,损失金额8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由于该车严重超载才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也证明这点。保险公司当即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
严重超载引发的损失被拒绝赔偿案
[案情简介]
某年8月,被保险人吴某将其一辆最大载重量为5吨的货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8.5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10月,吴某装运8吨货物在驾车行驶途中发生事故,车辆和货物均受到较严重的损失,损失金额8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由于该车严重超载才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也证明这点。保险公司当即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
A.甲市(地级市)交通运输局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甲县交通运输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乙县李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