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规定裁减人员,在()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A.90;12
B.60;6
C.30;12
D.30
D、30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