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6月4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4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件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姑姑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姑姑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姑姑增添负担,而且姑姑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B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周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周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
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A.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拒绝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B.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C.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D.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