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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并签订分包合同。该建筑公司上述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万元。(2008年考题改编)

A.1.79

B.1.80

C.2.03

D.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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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含相关费用5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印花税( )万元。

A.1.785

B.1.80

C.2.025

D.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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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因工期问题,将其中价值20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出去,并签订了转包合同。则该建筑公司应缴纳印花税()万元。

A.2.4

B.3

C.1.8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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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2003年甲厂与某建筑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开发协议,由甲厂提供土地,建筑公司提供资金并负责建筑,在楼房建成后,甲
厂与建筑公司平分该楼。该楼2005年竣工,但双方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2006年甲厂与建筑公司又签订一份房屋开发协议,由甲厂提供土地,建筑公司组织施工并负责一切费用,楼房产权及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给付甲厂搬迁费和土地补偿费。

问题:甲厂与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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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市一建筑公司在十多家同行业的投标竞争中独占鳌头,很快就要同政府签订一份宾馆建筑安装合同。据
了解,工程总造价为26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180万元,建安工程2000万元,装饰工程340万元。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公司同政府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方案二:只同政府签订土建合同及内外装修的2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其他设备由政府自行采购。 方案三:采取清包工的形式,只向政府收取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340万元,其他的各种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均由政府提供。 请问:公司如何与政府签订合同才能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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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建筑公司)与乙签订一份水果购销合同(超范围经营),此合同有效B.甲(建筑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建筑公司)与乙签订一份水果购销合同(超范围经营),此合同有效

B.甲(建筑公司)与乙签订一份经营银行业的合同(超范围经营),此合同有效

C.甲(建筑公司)与乙签订一份经营烟草的合同(超范围经营),此合同有效

D.甲(建筑公司)与乙签订一份经营保险业的合同(超范围经营),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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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是某市市委组织部部长。乙是甲的大学同学。一日,乙将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丙介绍给甲,丙想
承包本市旧城改造的一部分工程,请甲帮忙。甲答应了,丙当时送给甲现金10万元。甲与市建委主任丁联系,要丁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丙。丙后来又送给甲l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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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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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张某于2005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6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7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7年1月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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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建设单位 B 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一家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的组织安排下,施工

某建设单位 B 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一家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的组织安排下,施工企业C最后中标。于是建设单位B与施工企业C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另外制建设单位B还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AA3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按税法 明定,工程承包公司收取的300万元中介服务费,按税规定,工程承包公司A收取的300万元中介服务费须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 的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A承包建筑工程业务.A与 B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00万元,然后再以6000万元标准将承包的建筑工程业务分包给C,则A公司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比较分析两个方案哪个节税效果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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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做法,正确的是()。

A.丙仓储企业为盘活固定资产将位于市郊的300平方米的仓库租赁给附近某加工厂作为库房,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丙企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B.甲建筑企业将某楼盘附属设施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体老板张某,张某借用有建筑施工资质企业的名义与甲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

C.乙煤矿企业将某采区副井施工工程承包给某建筑企业,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由该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丁公路运输企业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专业资质,因运输业务不足,将部分闲置车辆租赁给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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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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