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单位有20位职工打算出国旅游,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2月16
日为出发日期,每人费用5800元。2月16日,旅游者按要求在机场集合,在领队带领下办理出境手续。这时,领队突然发现由于外国使馆人员的失误,签证的有效期为2月17日至3月17日,与该旅游团的行程不符,而旅行社未能及时审核,致使该团无法按期出境。为此,双方紧急协商,变更了行程。旅行社重新办理出境手续,按新的行程安排活动,旅行社为此全额承担了因重新签证、变更行程等所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65000元。旅游结束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认为这次旅游活动安排确实存在纰漏,但旅行社进行了积极的补救,并为此付出了较高的代价,最后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旅游行程,因此不同意再给予赔偿。协商未果,旅游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20位旅游者的全额旅游费116000元及误工费1600元。(1)什么是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是否发生了变更?(2)原告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为什么?(3)法院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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