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有关规定,在对方船舶到达港口时即进行装运。同时船长通过外轮代理公司交来提单用纸,并通知提单上关于运费条款应填列:“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农产品公司对照信用证有关提单条款,发现信用证并未规定运费支付条款如何填列。如果按船长要求在提单上填列上述条款并不与信用证相抵触,故认为没有问题。
农产品公司在装运后向商检局申请出具Form A证书。但商检局却要求在证书中填列详细的发货人地址,不得留空。
农产品公司不得已向AB公司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并要求最终改为:“Alldocuments,except invoice and GSP Form A must not show the consigncr's(or beneficiary's)address.”但AB公司认为一定要修改的话,条件是GSP证书中的发货人一栏中必须使用虚构的地址。
农产品公司按上述信用证修改的要求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时发现GSP 证书中的地址与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不符,所以农产品公司只好又将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临时删除掉才办理了议付。单据寄到开证行,对方却又提出了单证不符:
“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 信用证规定:‘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以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发货人地址。’你提交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中表示了发货人地址,而发票中未显示地址,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 提单上表示‘Freigtl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样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已构成租船提单。根据UCP500的规定,我们不能接受租船合同提单。
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开证行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A.发票的开票人应是信用证中规定的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与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同一人
B.发票的抬头人应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
C.发票的开票日期不应迟于汇票的出票日期,亦不应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
D.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包装、价格条款、合同号码及货物描述等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单价乘以数量必须与发票总金额相符
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均未规定具体唛头,货物为大宗散装货物,则发票的唛头栏可以留空不填。( )
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
“At the time of negotiation the amount Davable to yotlrselves the draft amount less 2%comnlissioil due to Mr.Smith,payable by us.(Note:total L/Camount USD)20,262.00)”
请问:在发票和汇票上的金额应分别怎样填写?
A.货运人的意愿
B.合同和信用证价格条款以及实际情况
C.买方的意愿
D.开证行的意愿
A.托运人的意愿填
B.合同和信用证价格条款以及实际情况填
C.买方的意愿填
D.开证行的意愿填
A.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
B.信用证已有条款规定数量增减幅度
C.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D.货物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如长度(米、码);体积(立方米);容量(升、加仑);重量(吨、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