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人单位和家庭住户提供财产意外损失保险的金融机构是( )。
A.商业银行
B.人寿保险公司
C.财产保险公司
D.信托投资公司
C、财产保险公司
A.商业银行
B.人寿保险公司
C.财产保险公司
D.信托投资公司
C、财产保险公司
A.当总统确认某一事件是恐怖活动时,该法案启动实施
B.某一恐怖活动被确认后,财政部将赔付所有承包的损失
C.该法案强制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参与
D.法案有效期20年
A. 疾病保险
B.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C. 医疗保险
D. 护理保险
A.(家庭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B.(家庭住户总收入-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C.(家庭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D.(家庭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总人口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5;5,8,8
B.5;5,10,10
C.3;3,5,5
D.3;3,10,10
A.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需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B.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设计错误导致的损失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
C.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赔偿
D.投保人重复保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建筑工程一切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A.销售代理人进入雇员的经营场所直接向雇主提供保险产品
B.主要销售团体险产品的代理人获得薪水补偿并有时根据业绩获得奖金
C.代理人主要从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低收入家庭收取首期保费和续期保费
D.全职的专业代理人和代理——经纪人销售财产/意外和人寿与健康保险产品,他们不在办公室办公并自付薪水
E.代理人在商店、殡仪馆设点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工作现场行销
A.保存财产,累积财富
B.照顾家人,造福子孙
C.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
D.财产规划,节税功能
决定损失结果的因素不包括()
A.特定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
B.受事件影响的财产价值或人对家庭、组织的相对重要性
C.不同标的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的独立性
D.人们对灾害蔓延是否有事先安排好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