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由于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相应支付的利息,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企业由于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相应支付的利息,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对企业由于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相应支付的利息,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A.不可以
B.可以
C.《关联关系认定表》
D.《关联交易认定表》
E.《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A.1月1日
B.3月1日
C.5月1日
D.6月1日
A、企业投资者应缴资本额和实缴资本额之间差额对应的借款本金所支付的利息支出
B、因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而支付的利息
C、企业因生产经营贷款逾期而被加收的银行罚息
D、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A.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B.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确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C.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无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A.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造成少缴税款的,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C.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仍不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D.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仍不申报,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由于印花税条例没有规定股东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某公司对有关股东借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理由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只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缴纳印花税;股东借款双方无任何一方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此并不构成纳税义务。
该公司向查账的税务官员解释,而税务官员坚持认为仍需就其上述合同缴纳印花税。该官员称:企业的补税是征税行为,如企业不服可先缴纳税款,然后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24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以及,第26条第1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正式书面呈报上级税务局核定。
结果基层税务局查账所撤销原来意见,通知某公司此等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请问从上述案例得到什么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