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公告明确。
A.1月1日
B.2月1日
C.3月1日
D.4月1日
A.1月1日
B.2月1日
C.3月1日
D.4月1日
A.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B.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C.2020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D.2020年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A.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B.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C.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D.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单位将自产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A.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B.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C.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D.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A.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B.生活服务
C.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D.邮政服务
A.进口关税
B.进口环节增值税
C.消费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
E.房产税
A.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B.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C.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D.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B.《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C.《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D.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A.①②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