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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股权欲转让 税收细筹划) 华瑞公司是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33%,2005年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

案例1 (股权欲转让 税收细筹划)

华瑞公司是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33%,2005年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万元。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80%,所得税税率33%,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华瑞公司的股份给丙公司,该业务应如何操作(为了便于经济效益分析,不考虑其他业务及税种的影响)?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方案1,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转让价格为10000×80%=8000万元;转让收益为8000-4000=4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000×33%=132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4000-1320=2680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

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600万元受让乙公司16%的股份,使甲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更为5600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价格为10000×96%=9600万元,其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5000×96%=4800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按现行税法规定免予补税。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9600-5600-4800=-8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9600-5600=4000万元;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形成股权转让损失800万元。不但不用缴纳所得税款,反而形成以后可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800万元,相当于该业务应纳所得税-264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支付96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96%的股权;为了便于与其他方案分析比较,同比计算相当于支付80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80%的股权。

方案3,华瑞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利润分配后,甲公司可得到股息3200万元(4000×80%),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华瑞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0万元。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80%股份的价格为6000×80%=4800万元;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4800-4000=80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800×33%=264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3200+800-264=3736万元;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4800万元。

分析要求:为甲公司选择一个方案,并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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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华瑞公司是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33%,2005年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5 000万元,盈
余公积1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 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 000 71元。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80%,所得税税率33%,初始投资成本4 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华瑞公司的股份给丙公司,该业务应如何操作(为了便于经济效益分析,不考虑其他业务及税种的影响)?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 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方案1,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转让价格为10 000×80%=8 000万元;转让收益为8 000—4 000=4 000 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 000×33%=1 32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4 000—1.320=2 680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 000万元。 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 600万元受让乙公司1 6%的股份,使甲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更为5 600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价格为10 000×96%=9 600万元,其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5 000×96%=4 800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按现行税法规定免予补税。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9 600—5 600—4 800=—8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9 600—5 600=4 000万元;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形成股权转让损失800万元。不但不用缴纳所得税款,反而形成以后可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800万元,相当于该业务应纳所得税—264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支付9 6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96%的股权;为了便于与其他方案分析比较,同比计算相当于支付8 0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80%的股权。 方案3,华瑞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利润分配后,甲公司可得到股息3 200万元(4 000×80%),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华瑞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 000万元。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80%股份的价格为6 000×80%=4 800万元;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4 800—4 000=80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800×33%=264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3 200+800—264=3 736万元;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4 800万元。 分析要求:为甲公司选择一个方案,并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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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关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作为非

下列关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而选择作为居民纳税人,可以达到节省税金支出的目的

B.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低税区,或者在低税区设立销售公司,然后以该销售公司的名义从事营销活动。这种方法对所有的商品转让都适合,在跨国经营公司中尤其如此

C.利用销售货物降低税收负担率仅限于那些税高利大的工业产品或者是可比性不强的稀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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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高税国甲国纳税人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港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种跨国税收筹划方法为( )。

A.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B.转让定价

C.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

D.虚构避税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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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列关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而作为居民纳税人,从而达到节省税金支出的目的

B.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低税区,或者在低税区设立销售公司,然后以该销售公司的名义从事营销活动。这种方法对所有的商品转让都适合,在跨国经营公司中尤其如此

C.利用销售货物降低税收负担率仅限于那些税高利大的工业产品或者是可比性不强的稀有商品

D.利用销售货物降低税收负担率仅限于那些税低利小的商业产品或者是可比性不强的稀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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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W是美国的非居民外国人,其居住国并未与美国签订税收协定,现W想在美国购买股票,其取得的股息要在美国缴纳30%的预提所得税,为躲避这项预提所得税,W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建立一家公司,并由这家公司购买美国的股票,那么,根据美国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签订的税收协定,W通过这家公司取得的股息就只需缴纳15%的预提税,这种情况属于()。

A.人的流动筹划法

B.税收协定的滥用

C.利用国际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D.利用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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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例2 (合理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可节税) 某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研发

案例2 (合理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可节税)

某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销路好,赚钱多。1999年底该外商想再追加投资,他在聘请专业人士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和筹划以后,于2000年6月在原合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又新办了一个合资企业,让中方以土地与房屋作为投资,以缩短工程工期和节约新建企业的费用;同时,将原合资公司中的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在开发区内新组建一个为这两个合资企业服务的研发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这一筹划的实施,每年可使该外商少负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百万元。

原因何在呢?一是该外商不在原合资企业中追加投资,而是选择再新办一个合资企业,因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果在原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其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再新办一个合资企业,则可享受到“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二是新办的合资企业和研发中心选择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将研发部门从原合资企业中独立出来,建一个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是因为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研发部门开发的软件系统,产品销售时无法单独核算产品中所含软件的价值,由于软件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又无法分开核算,按规定应依产品适用的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按适用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按照独立价格卖给两个合资企业,不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购进使用该软件的两个合资企业的增值税还能得到抵扣。

分析要求:该案例采用了哪种税务筹划技术?你从中受到什么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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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跨国个人的税收筹划是仅指自然人的税收筹划。()

跨国个人的税收筹划是仅指自然人的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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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跨国税收筹划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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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税收筹划征纳双方认定差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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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税收筹划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积极性的税收筹划策略的运用,具有事先策划的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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