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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和日本在钢材问题上发生了贸易冲突与争端,根据WTO的有关规则,你认为合理解决此类争端的具体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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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减少了贸易障碍,提高了工商企业市场准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B.企业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有关的贸易纠纷
C.企业可以享受多边贸易规则授予的许多权利
D.企业有权要求进口国非歧视地对待其出口的产品
A.企业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有关的贸易纠纷
B.减少了贸易障碍,提高了工商企业市场准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C.企业有权要求进口国非歧视地对待其出口的产品
D.企业可以享受多边贸易规则授予的许多权利
A.一方中止减让的原因
B.有关的贸易协议是否允许实施中止减让
C.中止减让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
D.中止减让水平是否与受害人蒙受的损害相当
由于联邦德国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11%。联邦德国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法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来,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联邦德国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请思考: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联邦德国声称的原则属于什么原则?
3.在相邻或相同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不同的划界原则?
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
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
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
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
A.撤销被裁定不符的措施
B.修改被裁定不符的规则
C.暂时不能采取撤销或修改措施时可以自愿给予补偿
D.如果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实施,即丧失了对申诉方的报复程度请求仲裁的权利
A.被诉方撤销与协议不相吻合的措施
B.补偿
C.被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D.罚款
A.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于中国的外贸交易影响并不明显
B.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反倾销压力
C.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并不必然大幅减轻反倾销压力
D.互相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并未使美国和欧盟的贸易争端减少
A.取代专家组(上诉机构)程序的争端解决仲裁程序
B.实施措施的合理期限仲裁程序
C.申诉方报复程度仲裁程序
D.实施措施异议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