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
A.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B.常住地成者旅行社指定的合理地点
C.常住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D.出发地或者旅行社指定的合理地点
A.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B.常住地成者旅行社指定的合理地点
C.常住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D.出发地或者旅行社指定的合理地点
A.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B.应当作出不利于旅行社的解释
C.应当采用相关非格式条款
D.应当作出不利于小李的解释
A.旅行社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B.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C.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D.组团社应向顾某支付违约金
问:旅行社是否可以向何先生收取实际损失的费用和违约金?
2003年12月22日,赵某等8人在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004年1月22日至2004年1月28日7天6夜到泰国(曼巴普)旅游。客人完成旅游返回后,向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理由如下。
①投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行程安排不符。在签订合同前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行程上显示:1月26日当天的活动为“下午返回市内,晚上自由活动”。在出团说明会上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最终行程同样写明当天活动“下午返回市内”。但由于下午领队将客人带往酒店,而该酒店距市区有一个多小时车程,适逢春节旅游旺季,导游和领队解决不了交通工具,客人无法到市内活动。
②投诉旅行社安排的酒店不具备基本的住宿条件,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入住标准。合同签订前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行程上显示26日入住的酒店是“三星级酒店或同级”,而在出团说明会上最终行程显示26日入住酒店是“P酒店或同级”。游客投诉称,该酒店无外窗,洗浴条件简陋,没有达到旅行社向客人出示的最初行程中之“三星级酒店或同级”的标准。
③投诉导游无基本的服务。客人称曼巴普当地导游行程中无讲解,该导游不具有导游资格。
经旅游质监所2004年5月13日出具处理意见,旅行社补偿每位游客340元。赵某等8人不接受该处理结果,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法院,诉请旅行社赔偿每人2000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旅行社赔偿每位原告500元的判决。
问题:请运用本章所学分析本案例。
A.承担赔偿责任,需向小李退还所有费用
B.承担赔偿责任,需向小李退还部分费用
C.不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向小李退还任何费用
D.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向小李退还部分费用
A.带团导游的导游证、导游身份标识
B.受旅行社委派的相关材料
C.选择的车辆等履行辅助人是否符合要求
D.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E.检查行程是否与行程单相符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要求:计算该旅行社当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问:该旅行社是否可以主张解除旅游合同?
A.检查行程是否与行程单相符
B.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
C.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
D.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E.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2年11月,王青等人将旅行社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7名团员每人导游费、交通费625.2元。王青等人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擅自变更、取消约定景点,且未提供相应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令北京某旅行社应赔偿王青等7人违约损失,每人所得金额为旅费的一半,即1490元。
问:用旅游法律关系理论简析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