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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其中( )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A.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B.有一名股东认购出资为1万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C.有一名股东认购出资为8万元,以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
D.对于注册资本100万元,有两名股东的实缴出资中,各有40万元是实物资产和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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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B.有一名股东认购出资为1万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C.有一名股东认购出资为8万元,以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
D.对于注册资本100万元,有两名股东的实缴出资中,各有40万元是实物资产和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
A.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B.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C.由5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D.因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只设了1名监事
E.因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没有设立董事会,只设了2名执行董事
A.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B.发起人共有5人,其中2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有一名发起人认购股本为1万元
D.有两名发起人的实缴出资中,各有150万元是工业产权作价金额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15日后,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仅够清偿80%的债务,遂通知债权人不再清偿
D.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清偿债务前将公司办公家具分给股东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监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丁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出资30%,乙出资20%,丙出资50%;(2)由丙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同年3月,丙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了汽车制造厂丁公司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汽车制造厂向丁公司出售25辆小轿车,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货,采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额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9日丙某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公司设立申请,6月15日丙某以丁公司的名义接受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所有车辆,并支付了部分货款。7月,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丙某遂以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截至2008年1月,共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丙某向汽车制造厂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2008年2月,丙某病故。汽车制造公司向丁公司索要余款,丁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合同虽然是以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当时丁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丙某自己的行为,因而,所欠债务应由丙某自己承担。汽车制造厂遂以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A.王某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无须承担公司债务
B.王某是某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C.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D.王某和他人合作投资,王某应该按照比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N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
(1)公司销售收入全部为现金销售,但因为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因此无法判断相关账簿记录的真实性。
(2)公司2007年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少计短期借款利息2万元。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为10万元。
(3)公司将2007年度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75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但注册会计师认为工程已完工,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公司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调整意见。(不考虑重要性水平)
(4)公司在2007年度变更了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并在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做法没有提出异议。
(5)公司近两年出现巨额亏损,但目前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对此,公司已在报表附注中作了充分披露。
要求:分别针对上述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何种意见的审计报告。
A.B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B.A伙食店对合伙企业债务
C.李某和A伙食店对B公司的债务
D.张某对B公司债务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