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即构成其付款责任
B.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应开证行要求,将信用证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
C.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通知信用证;若不准备通知,应及时通知开证行
D.对信用证的条款不完整、密押不符的,要及时与开证行联系
E.对信用证要求加具保兑,可以作出自己的决定,但应将其决定及时通知开证行
若受益人未通知开证行(保兑行、通知行)接受信用证修改书,而其提交的单据也不符合信用证修改书的要求却符合原信用证的要求,则该信用证修改书对受益人不生效。
案例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案例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案情
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其中有下述条款:(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该信用证对出口商有怎样的风险?出口商应否接受该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