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m_q_title.png)
天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总额为一亿股。2001年,经中国证监会审核,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5000万
(1) 天成公司2004年申请上市是否符合法芝条件?
(2) 天成公司申请上市应该向哪一机构申请?
(3) 天成公司改变主营业务的程序是否符合去律规定?
(4) 于某和于小某的行为构成哪种证券违法亍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m_q_a.png)
(1) 符合法定条件。
(2) 应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3)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因为没有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4) 构成内幕交易;应当承担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1)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 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见,本题中天成公司在2004年时的状况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2) 本题考查的是证券上市的决定机构。《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所以,证券申请上市的决定机关是证券交易所,而不是证券监管部门,这也是新《证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将以前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决定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由交易所根据情况自主决定,而监管部门只负责监管职责。这样使得上市程序更有效率,也防止了政府权力的干涉。
(3)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临时报告的规定。《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所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改变经营方针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但本题中天成公司没有这么做,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4) 本题考查的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规定和处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改变经营方针属于内幕信息的范围,而于某作为董事,由于职务关系得知这一消息,却建议其弟购买公司股票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但《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题中于某和于小某并没有从内幕交易中受益,相反却遭受损失,故不存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但其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solist_ts.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