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证规定,交货数量为1500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信用证总金额为USD1,500,000。据此,受益人提交的运输单据上()。
A.货物数量和总金额均不得增减
B.货物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
C.货物数量可增减5%,但总金额不能超过
D.货物数量可增减10%,但总金额不能超过
A.货物数量和总金额均不得增减
B.货物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
C.货物数量可增减5%,但总金额不能超过
D.货物数量可增减10%,但总金额不能超过
A.数量可增减10%
B.数量和金额可增减10%
C.数量和金额可增减5%
D.数量可增减5%,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2006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Sales Connmation),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在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现回答以下问题:
A.2000吨
B.1800吨
C.1500吨
D.1700吨
A.1000台
B.970台
C.950台
D.1050台
我某制造商签订了一项以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 Antwerp)为价格条件出口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卖方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卖方与国际商会联系并对跟单信用证制度作为付款保证提出异议。因为该公司在签约前,曾与银行联系,得到如下答复:“跟单信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卖方根据上述解释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但使其失望的是付款并无保障。因此,该公司向国际商会提出质疑:“信用证制度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请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你认为是信用证制度存在问题吗?
A.1483.5吨
B.1443吨
C.1446.5吨
D.1389吨
信用证规定3月31日前交货,且信用证的有效期为4月15日,3月20日装船,此时卖方决定4月12日交单,问题:(1) 你认为合适吗?(2) 如果实际装运日为3月20日,而卖方准备于4月16日交单,你认为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