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1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兀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仍然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责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定金的上限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上限,因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