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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将一批A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成后直接对外销售。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将一批A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成后直接对外销售。甲企业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80000元,共支付加工费1000元,运输加工物资发生的运杂费为200元。甲、乙企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无法获得乙企业同类消费品价格。甲企业已收回该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元。
A.90370
B.90200
C.81200
D.8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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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存货成本。同时,由于甲企业是增值税-般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80000+1000)÷(1-10%)=90000(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90000X10%=9000(元)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80000+1000+9000+200=9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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