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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某商业银行为甲某发放借款100万元,用途为购钢材,期限1年内,2016年10月28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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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例为典型的展期借款。对于连带保证责任人张三在展期协议上签字至关重要,关系到对展期后的债务是否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分为3种情况:第一,张三同意并在《展期协议》上签署名字的情况。此种情况,则张三对原借款及展期后因利率提升加重部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间随着展期的延长而顺延起算即2017年9月2日起起算2年。第二,张三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署名字情况。对于此种情况,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张三仍然对原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展期因利率提高而加重的部分(即利率11.1625%-10.2225%=0.94%)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原借款到期日即从2016年10月29日起起算2年。该商业银行在原合同担保期限内起诉,张三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三,张三口头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但并未在《展期协议》上签署名字。这种情况与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字的法律责任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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