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所承包鱼塘中的鱼,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意外险。在保险期间,附近的丙厂发生意外事故,排放了有毒的污
问:
(1)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是否还可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拒付保险赔偿金?
(2)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乙不知情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但甲未经乙同意,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能否向甲请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4)假设甲与乙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甲与丙约定:如丙的行为造成甲损失,甲愿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事故发生后,乙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甲是否还能向乙请求保险赔偿金?
该案例涉及以保险赔偿问题,具体是保险人的代位权问题,是保险法的一个重点,应予以重视。
(1)乙不能向丙行使代位权,可以向甲拒付保险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乙不得向丙行使代位权,可以请求甲返还保险赔偿金,但应扣除第三人应当赔付的部分。根据保险法第46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使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
(3)乙可以向丙行使代位权,但不可以请求甲返还保险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的,该行为无效。
(4)乙不得向丙行使代位权,甲可以请求乙支付在赔偿范围内扣除第三人应支付部分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