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研究价值。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另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
(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作为现代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调整,不再是国家一私人极端对立之下维护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也不仅是私人组织扩大之后的一种国家单纯用以矫正社会不公、保护经济弱者的手段。在社会化条件下,经济法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在调整中处以平衡协调当先,竭力促使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之内在要求促进公共所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其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中都有体现。在此原则中,维护公平竞争表明经济法和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示经济法之公平竞争是法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同时,“维护”公平竞争也表达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义务,以及法律对国家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还体现出经济法规范的强行性,表明政府在追求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时的政策性和强制性。
第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财产主体所负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需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在以公有制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该原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契合和连接点。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体和始终,各种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财产主体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连接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
(2)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价值。
第一,经济法追求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得到直接、具体的体现,通过法律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法的规范、制度的适用,使无形的经济法的价值和宗旨得到有形化和物化。原则对具体规则和制度的基本目的作出阐释,根据一贯和相互联系的期待目标,对规则和制度加以合理化。因此,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
第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实践纲领”,在经济法体系中起着基础性和高级规范的作用。“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下级规范得以存在及演绎下级规范的基础,任何下级规范都不应当同其相左或违背。它是法学家分析、研究经济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原理,也是实际工作者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遵循之原则。
第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之间相互衔接、协调的基础和根据。当下级规范在具体适用中发生冲突,或者下级规范的适用将会背离经济法的价值或宗旨的时候,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对有关冲突和背离起到纠正作用。法律规范建立在法律原则之上,具有不同的层次,原则的效力在层次间传播,使得经济法在其适用中不至于因逻辑和演绎而脱离其固有的目的。
第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由法的盲目性和滞后性所决定。当某种经济法范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的调整中出现空白或背离客观要求时,就需要由执法者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表达的理念和抽象规则,在其指导下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杜绝任意执法和怠于执法等违背法制要求的情形发生。
概言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衔接经济法的各个分支、具体制度和经济法学理之桥梁。经济法的各个分支或具体制度也可能具有某些特殊原则,并有不同的等级,这些法律原则亦须同经济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从而构成经济法之统一、有序、富有活力、适应性强的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