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我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办好了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外商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收据,要求我方付款,为此,回答下列问题:
2月26日,检验人员到该公司向负责人询问详情,并调看其保存的合同、货物调离单、提单等资料后,最终确认该批货物确实没有报检并已使用的事实。该公司违反了关于进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规定。鉴于该公司为初犯,事前没有刻意逃避检验的意向,事后能诚恳地接受批评教育,且进口腈纶原料为自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研究,茂名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办报检手续,积极协助检验人员做好所进口腈纶原料的检验工作,并作出深刻检讨。
请对本案例作出解析。
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供货方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