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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A.30日
B.三个月
C.60日
D.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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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日
B.三个月
C.60日
D.六个月
A.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B.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二个月内
D.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0日内
A.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B.原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C.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D.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