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以及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有()。
A.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未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的
B.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开票日期的
C.综试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企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D.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
E.境内单位向境内个人提供的在香港使用的汽车租赁服务
A.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未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的
B.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开票日期的
C.综试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企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D.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
E.境内单位向境内个人提供的在香港使用的汽车租赁服务
A.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后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B.自转登记日次日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C.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D.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只有与原经营的出口业务不同,才需要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B.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C.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D.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的
A.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B.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C.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D.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E.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出口货物
A.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B.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C.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D.纳税人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E.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A.境外某公司向境内提供商标使用权
B.境内某公司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
C.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货物险
D.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E.销售境外不动产
A.混合销售行为的货物和服务之间具有主次从属关系,款项来自同客户
B.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C.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D.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A.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B.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C.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贸易公司销售货物同时负责安装
百货商店销售商品同时负责运输
建筑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并实行分别核算
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