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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归于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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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因被保险人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一份保险合同通常涉及多方关系,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指()。
A.保险合同购买人
B.保险合同保护人
C.保险公司
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A.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C.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部分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D.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家庭财产保险人对存放于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①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②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③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和抢劫;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酌情可超过保险金额
A.①
B.①②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投保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A.因保险标的物内在缺陷所引起的损失;
B.因被保险标的物的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C.因船不适航造成的损失;
D.货物在船舶装卸时造成全损;
E.因地震、雷电等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损失。
A.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趸交保费时以当年实际收取的保费(一次性确认的保费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C.已缴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内收回的,可从营业额中减除
D.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